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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5 19:31 kk3456
轉貼這種情形讓我心有戚戚焉
你好:
這是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業務值班人員值班費之給暨補休規定,以下是新舊版本條文差異的影像檔,下載網址如下http://home.pchome.com.tw/health/todo221568/fil-1.jpg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最底下我還附上一篇有關巾幗會黃昭順委員說道:警察的加班費(超勤津貼)問題,我們跟警察簡直不能相比,他們每天約超勤4HR,而我們只要輪到值班卻需超勤工作16HR(目前為3~4天值班一次),而他們卻可領取超勤津貼,試想如果政府要節省加班費支出,把警察也讓他們值班24HR,每天讓他們領取和我們一樣的值班費375元隔天再讓他們休息4HR就好了,那
國家的經費支出就能節約粉大的一筆錢,但如果是這樣做,不用多久員警就會離職跑光光,所以我想說的是政府在
處理同樣為民眾服務的公務員的加值班費問題時,希望能秉公處理,不要當公立醫院的醫事人員沒有群體反彈,就以為沒問題,只是我們都是相信救人一命是很重要的任務,所以才一直秉持南丁格爾的精神照顧病患,且視病猶親
讓他們早日恢復健康,重回社會的工作場地和家庭,所以請長官要公平公正的對待我們醫護人員,我已經看了不少充滿熱血的同仁,因無法實現當時來醫院的理想抱負,而相繼離開我們,看到這種情形讓我心有戚戚焉.

政府機關辦事如此會踢皮球
好;
在多次陳情後,也苦苦等候半年等待上級長官的改善措施,最後我只知道政府機關辦事如此會踢皮球,處理一件事如此會推諉,因為我們所看的上級回覆公文的內容毫無改善性,衛生署和人事行政局和勞委會都希望院方自行更改不合理的公立醫院值班補休規定,和希望院方看情況調升值班費和補休時數,但站在院方的思考我們只要照上級頒布的醫療人員值班補休規定辦理就不違法,就算院方有心改進(嘴巴上這麼說),院方還是希望訂定公立醫院醫療人員值班補休規定的上級長官衛生署能從制度面,原規定上作改善,不然再多陳情也只是浪廢他們的時間再回覆上級公文.
再者,公務人員明年全面週休2日(每月上班時數平均176-184小時),受勞基法保障之勞工弟兄(每月上班時數192小時),他們工作超出的時間,依法皆可領取
同等時數的補休(或休假)或等值加班的報酬,全國還有40萬被勞基法排除適用的勞工,包括藝文,其他社會
服務業,等行業和11類工作者,如公立醫院醫療的醫事人員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者,其工作時間長短
完全沒有法令規範,公務人員明年的全面週休2日和縮短工時案和他們可說是沒有關係.
也因此,公立醫院醫事人員,除了正常的上班服務時間,也要配合院方每天加看夜間門診規定和國定假日加開門診規定來醫院服務患者,然而此部份出來加班時數,卻都是院方不給加班費和補休的地方,常變成
我們醫事人員自行吸收掉,我們心不甘的奉獻給院方的地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逐步擴大勞基法適用的行業,分三階段分批逐步適用。醫療保健服務業原規劃列為第一階段適用的行業(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開始適用),勞委會卻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0五九六0四號文將適用勞基法的公立醫院工作者以行政解釋的方式排除適用。導致公立醫院醫療人員工作嚴重超時,有危及醫療人員及就醫民眾權益之嫌.

說明:
一、 勞基法係根據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所制定,是實現國家保障勞工工作權,並規範最低勞動條件的根本。因此勞基法應適用至一切勞雇關係,使全國勞動條件維持一定水準。然而,勞委會、衛生署、銓敘部等相關單位卻以醫療人員人力不足、工作條件特殊等理由將公立醫療院所工作者藉乙紙行政命令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之外。
二、 然無論私立醫療院所或公立醫院的工作者,從事的工作性質並無懸殊差異,為何私立醫療機構得以適用勞基法,僅僅排除公立醫療院所工作者的適用?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號修正勞基法第三十條,為落實勞工實施週休二日及推動未來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將原條文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規定,修正為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由此換算:每月工作時數應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小時,然部分公立醫療人員每月工作時數竟高達400小時,約是私立醫療院所工作總時數的兩倍)。
三、 衛生署當初排除公立醫院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的理由乃是:醫療人力不足、工作條件特殊,但為何私立醫院工作人員適用勞基法迄今未有任何欠妥適之處,卻單獨排除公立醫院人員的適用,致使公立醫療院所人員普遍超時工作;而微薄的加班津貼,使醫療人員勞力有遭剝削之嫌.
衛生署85府衛三字第147213號」規定:公立醫院醫事人員(檢驗、藥劑、放射)要24小時值班,隔天再予補休四小時,同時給與值班費375元。如此的制度導致以下兩個問題。首先,一次值班超過24小時,對醫事人員的體力實為一大挑戰,試問,有哪些人可以在24小時不眠不休的工作中保持良好的體力與集中力呢?不要忘了,醫療工作是需要最頂尖的集中力的。再者,加班一天只給與375元值班費,如此連工友都不如的薪資,如何留住優秀的醫事人員呢?優秀醫事人員紛紛離職,留下來的人要接替其工作,導致工作更為繁重,如此惡性循環下,廣大病患的未來,實在堪憂。是以如此的規定實有修正之必要。

一般勞工在勞基法保障下,一個月約工作200個小時;私人醫院醫事人員皆被納入勞基法保障,保障其工作時數,以使病患就醫品質獲得保證。但公立醫院醫事人員卻被排除在勞基法保障之外,導致每月工時超出300個小時,如此情況顯不合理。因此,儘速改善公立醫院醫事人員工作環境及保障,才不會造成員工離職的惡性循環,如此才能留住優秀人員,病患生命安全才能獲得尊重。

所以最後懇請各位委員,秉持同理心為我們這群每月工作長達400小時的醫事人員勞工,向衛生署和人事行政局和勞委會和銓敘部強烈督促,期望他們限期改善此惡法惡規,直到他們確實改進為止,因為我們不能像員警超時工作可領取超時津貼,更不能像工作時數一樣的軍人享有免稅權利,也不比當老師的同職等領的薪水那樣高又免稅,我們只期待政府的上級長官善待我們,讓我們不要像奴隸一般工作,好讓我們工作之餘還有體力去進修,讓我們有一小份一小點時間陪陪家人和小孩,讓我們擁有充足的體力的去照顧需要照顧的病人.
謝謝
*:警政署計劃從明年元月起,調降警察超勤津貼數額,每位員警可領津貼將從一萬七千元降到一萬二千元。面對社會治安狀況惡化,警察勤務日益加重,主計單位不思檢討經費浮濫編列問題,還企圖刪減實際支出的員警超勤津貼,本末倒置的行為令人不解。為了維護眾多警察們應享的權益,立法院巾幗會特召開記者會,替勞苦功高的人民褓姆發出不平之鳴。
近日治安狀況日益惡化,警力的短缺更形嚴重,相對地導致警察勤務也越來越重,同時整個社會對警察的依賴也日漸加深。但主計處卻傳出要求警政署將員警超勤津貼的上限,由原本一萬七千元調降至一萬二千元,此舉不但讓超勤加班的員警,得不到相對的補償,更嚴重地打擊了警察的士氣,一股反彈的氣氛,儼然正在形成。
巾幗會在陸續接獲基層員警的反應之後,認為主計處此舉十分不當。相較於政府部門其他項目的津貼,員警的超勤津貼無疑是最貨真價實的政府支出。目前一般警察工作時數約為每天十二小時,扣掉正常上班的八小時,超勤時數為四小時,如果以每周上班五天計算,累計一個月約為九十小時左右,但事實上,大多數的警察超勤時數都超過這個數目,甚至於超過另一個上限--每人每月最高一百小時的超勤限制。換句話說,如果以俸級一小時一百五十元計算,該月超勤一百二十個小時,能夠領到津貼的,也只有一百個小時,即一萬五千元,於是實際支領的俸級變成了一小時一百二十五元,真的是做得越多,領得越少。如今,竟然連這一點津貼都要縮減,這就是我們政府照顧公務員的方法嗎?
會中黃昭順委員表示,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相對於警察放棄個人休假、犧牲家庭生活的付出,她要求主計處和警政署必須依法行政,地方政府也必須詳實編列超勤津貼,實報實銷,絕不可以記嘉獎或其他的方式規避國家應該對公務員負起的責任。同時,警政署應該積極尋求填補警力不足的方法,而不是放任超勤問題日益嚴重。至於主計處,應正視並檢討各部會預算浮濫編列的問題,而不是認為基層員警習於沉默,便要求緊縮維護社會安定所必需的警政預算。 以此次事件為例,巾幗會要再次呼籲政府,為政者應該要有眼光,不要只為了解決眼前的問題,卻忽略了不當的手段,可能造成國家長久無法彌補的缺憾!

2009-3-29 16:08 goddamnkt
告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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